1.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或者提存。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条 动抵押的效力以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关系。
第四条 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一律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六十八条 让与担保债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人不履行到期债,债权人有权对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所得价款偿还债的,人民法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权利变动的公示,债人不履行到期债,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优先受偿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3.动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权的财权质押除外。
第六条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